国外留学生回国最新政策?
留学落户政策
1、用人单位必须是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事务所等。
2、用人单位本身能够为留学人员提供档案和集体户口服务或者委托相关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档案和集体户口服务。
4.我们有集体户口地址及人事权,可以接收您进京,没有落户单位和合落户地址的我们可以提供~~
3、在京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必须在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就业落户基本要求:
1、在国外留学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
2、出国前已办理解除公职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
3、出国留学一年以上(满360天);
4、申请在北京落户的需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且学业结束回国两年内,按要求把所有申请材料递交至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中心受理;
5、申请到其他省市省会城市(不包括上海、深圳)落户的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海归人才引进条件最新规定?
1.
获得国(境)外博士学位的,学习不少于1年或者中外合作办学获得博士学位的,不少于180天的,可以申请落户上海。其中境外高水平高校(过去的五百强大学的概念)毕业的博士,不需要社保和个税,可以直接申办落户。
2.
获得国(境)外硕士学位的: - 双一流大学的本科+境外硕士(没有要求500强大学名单上的),缴纳社保和个税6个月,按照上海市平均工资 - 非双一流大学本科+境外高水平大学硕士(500强名单上的,但是名单必须要上海人才确认且发布的),缴纳社保和个税6个月,按照上海市平均工资 -国(境)外本科+国(境)外硕士,都必须经过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不要求500强。也是缴纳社保和个税6个月,按照上海市平均工资
3.
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本科(类似旧政的500强大学),缴纳社保和个税6个月,按照上海市平均工资,可以申请落户上海。
关于出国的最新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
(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
(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第四条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
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名单予以公布,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入境旅游的业绩、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增加情况和出国旅游的发展趋势,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确定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组团社上年度经营入境旅游的业绩、经营能力、服务质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每年的3月底以前核定各组团社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定组团社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及组团社组织公民出国旅游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出国留学政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出国留学政策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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